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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公典律师
重庆-重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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柏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数十万元,经辩护成功取保,重获自由
更新时间:2021-07-01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情简介


本案当事人柏某,山东人,在梁平某公司从事销售建筑材料工作。在向客户销售材料时,将假冒其他公司注册商标的建材一并卖给了客户,销售数额较大,达到了追诉标准,后客户发现该建材为假冒其他公司的注册商标的商品,反馈给涉案公司,公司保安后柏某被梁平公安局立案并刑事拘留。


二、接受委托


2016年5月,柏某因为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刑事拘留后,其家属十分着急,经亲戚介绍向本人咨询,并委托我们团队为其处理该案的辩护事宜。


三、申请取保、争取自由


接受本案委托后,作为柏某辩护律师,我们第一时间前往梁平看守所会见当事人了解案情。在了解案情并与承办公安机关沟通时,我们认为本案柏某应当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并依法为其提出了书面的取保申请。具体理由简要概述如下:


1、柏某涉嫌犯罪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较小


柏某虽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但根据我们在会见时了解的情况,其涉嫌的销售金额仅有数万元,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于2010年5月7日印发的《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70条的规定,本罪的立案标准为“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由此可见,柏某虽涉嫌本罪,但犯罪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较小。


2、柏某系初犯与偶犯,不具备人身危险性


柏某涉嫌的犯罪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并非暴力性犯罪,又是初犯、偶犯、无前科、一贯表现好,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不具有与暴力性犯罪所具有的社会危害性,也不具有人身危险性,如果对其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其不会逃避法律的追究而影响对案件的查处。


3、柏某数次均如实供述,有悔罪表现,且本案非共同犯罪,对其取保候审不会有妨碍作证和串供的行为


据了解,柏某数次均如实供述了事实,一直积极配合侦查活动,不存在隐瞒事实、虚构事实、虚假供述等情况,反映出其认罪悔过、认罪态度好的主观心态。且本案并非共同犯罪,即使对其取保候审,其也不存在妨碍作证和串供的情况。


4、主观恶性相对较小


据辩护人会见时了解的情况,柏某并非恶意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是由于给客户配货时经常出现公司难以一次性拿出把货配齐的情况,为了不致于给客户造成误工等损失,也为了避免其所在公司流失客户,而在无奈之下选择了给客户配送假冒注册商标的货物。同时,据柏某向辩护人的陈述,其销售的这些货物尽管有些假冒了注册商标,但质量上并不存在问题。辩护人认为,这些均反映出柏某主观恶性较小,与那些单纯为牟私利而假冒商标的犯罪应当有所区别。


5、孩子年幼、父母身体不好,需要柏某进行照顾


柏某的幼女年仅1岁多,正处于急需父母照顾的年龄和身体状态;柏某的父母也均已60多岁,皆年迈多病,尤其是其母亲患有心脏病等严重疾病,身体衰弱,需要有人照顾。故对柏某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便于其照顾幼女和父母,有利于其家庭的和谐稳定,有利于刑罚人性化执法理念的贯彻执行。


6、有固定住所和固定职业,不会妨碍侦查


四、办理结果


最终,经过本辩护律师的努力,办案机关同意我们的辩护意见和取保申请,成功为其取保候审,柏某重新获得了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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