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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公典律师
重庆-重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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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取保候审并无罪不起诉
更新时间:2021-06-18

律师观点分析

无罪案例:胡某涉嫌走私货物6000余吨案 为其辩护成功取保候审并无罪不起诉

文/张公典

一、案件简介:

本案是2016年我代理的一起无罪案件。

被告人胡某,女,在重庆从事牛肉批发生意。因涉嫌与其家族成员共同走私印度疫区的冻牛肉而被重庆某海关以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涉案货物6000余吨,论刑为10年以上)立案侦查并刑事拘留,并于2016年9月被关押在重庆市第一看守所。

作为胡某的辩护律师,我们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去会见,了解案情,并认真细致的对本案开展工作。

三、无罪辩护成功取保

接受委托后,通过会见,我了解到,公安机关并未掌握胡某主观上明知涉案牛肉是走私肉的证据,因而本案应当系无罪案件。因而我大胆地提出了本案必须无罪辩护的主张。在取保候审申请书中,我提到,本案中,证明胡某主观明知涉案牛肉系走私而来的证据不足,不能证明其犯罪,应当对其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最终,办案机关重庆海关缉私局听取了我的代理意见,决定对胡某取保候审,予以释放!

四、无罪辩护、成功不诉

案件很快到了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我通过阅卷发现,本案存在一定空间,即胡某本人是不认字的,但公安在讯问时明月同步录音录像,却让胡某在笔录上签字了,那么怎么证明胡某的笔录是真实的呢?

因而,在审查起诉阶段,我提出:

辩护人总的观点是,本案现有证据中,只有胡某三次讯问笔录和孙某第一次讯问笔录时提到,胡某主观上明知涉案的冻牛肉牛副为走私牛肉或知道是印度货。但胡某三次笔录的真实性存在疑问,不能依法作为证据使用;

孙某的笔录仅为孤证,不能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程度。

故本案现有证据不能确实、充分地证明胡某主观上具有走私犯罪的故意,依法不构成犯罪,应当做出不起诉的决定。

本案检察院最终全部采纳我的意见,对胡某成功不起诉,即做出了无罪的处理。

从10年以上的量刑到最终无罪不起诉,在本案中,不仅胡某重新获得了自由,我们代理律师,也取得了十足的成就感!为生命辩护、为自由辩护,这就是律师的作用!

六、关联法律

第一百五十一条 【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币罪;走私文物罪、走私贵重金属罪、走私珍贵动物罪、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走私武器、弹药、核材料或者伪造的货币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黄金、白银和其他贵重金属或者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等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其他货物、物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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