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成功案例
杨为律师团队律师
全国
从业7年 专职律师
2
好评人数
118
帮助人数
一小时内
平均响应时间
律师如何帮助解除人民法院对离婚财产的查封
更新时间:2021-06-02


一、基本案情

江枫(化名)与燕南天(化名)、花五缺(化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7年1月17日江枫借款120000给花五缺,燕南天为担保人,到期后花五缺、燕南天未偿还借款,江枫向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过程中,江枫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法院于2017年6月5日作出(2017)川0116民初4537号民事裁定书,冻结燕南天银行存款1224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于2017年6月13日将上述民事裁定书及(2017)川0116执保427号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成都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封被申请人燕南天案涉房屋(权:x),查封期限三年。

另查明,法院于2017年10月24日作出(2017)川0116民初4537号民事判决书,一、花五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江枫借款本金12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利息自2017年2月28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二、燕南天对花五缺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燕南天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花五缺追偿。判决生效后,燕南天、花五缺并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江枫向法院申请执行,案号为(2018)川0116执1254号。

再查明,幺月与燕南天原系夫妻关系,二人于2009年8月18日登记结婚。2016年6月3日,双方签订离婚协议书,约定案涉房屋及房屋内所有家具家电、设施设备、装修软装、物品等全部归幺月所有,燕南天必须全力协作女方办理买卖合同、合同备案、产权等变更至女方名下的相关一切手续。同日,幺月与燕南天登记离婚。目前案涉房屋登记为幺月与燕南天按份共有,各拥有50%份额。

二、诉讼请求与诉争焦点

请求中止贵院(2017)川0116民初4537号民事裁定书及(2017)川0116执保427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对位于成都市武侯区x路x号x栋x单元x楼x号房屋(以下简称“案涉房屋”)的执行。

三、律师代理词

案外人幺月与贵院(2017)川0116民初4537号案件没有任何关联,案涉房屋系案外人单独所有。2016年6月3日,案外人幺月与燕南天签订离婚协议书并登记离婚时将案涉房屋分割给了案外人,仅因燕南天个人原因没有完成转移登记,燕南天对该房屋已不享有所有权,该房屋系案外人的财产,而本案债权发生于2017年1月17日,该房屋不应作为燕南天的责任财产被查封、执行。综上,人民法院将属于案外人单独所有的财产予以查封系明显错误的执行行为,故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0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6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31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提出异议,请求法院依法中止对案涉房屋的执行。

四、法院判决及说理

法院认为,幺月与燕南天于2016年6月3日签订《离婚协议书》并登记离婚,离婚协议书明确约定案涉房屋归幺月所有。案涉房屋虽仍登记在幺月与燕南天两人名下,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但幺月根据离婚协议书享有将案涉房屋变更登记至其名下的请求权。本案中,江枫与燕南天的债权债务产生于2017年1月17日,江枫对燕南天享有的为债权请求权,该权利产生于幺月与燕南天登记离婚之后。幺月对房屋所享有的变更登记请求权先于原告对被告燕南天的债权请求权,故幺月依据其对案涉房屋所享有的权利能排除案涉房屋的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对幺月与燕南天名下的位于成都市武侯区x路x号。

五、律师点评

离婚后,因夫妻一方婚前的债务,导致离婚时约定归属另一方的房产被人民法院查封或执行的案子,越来越多。如何处理好,才能保障价值数十万,甚至上百万的房屋不被执行,合法地保障自己的权益,是摆在委托人面前棘手的问题。本案律师从指导当事人取证,到法律关系的分析,再到庭审时随机应变,均起到了较好的效果,最终得到了法官的认同,并获得人民法院的支持。

编辑:万律师

2021年6月2日


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找法网投诉反馈。
亲办案例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