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闸民三(民)初字第**0号
案件事实:
李某以自己的房产作为抵押以自己的名义为其邻居王某向周某借款25万元,王某承诺借到款项后向李某支付3万元作为酬劳。在王某将款项交付给李某并办妥了房产抵押登记手续后,李某没有在约定的期限内将所借款项归还给李某,并向法院起诉要求注销房屋抵押登记,声称该笔款项并不是自己所借。
调查经过:
本律师在接受周某的委托后,对该案件的事实进行了调查,对双方签订的抵押借款合同进行了审查,并发现本案全部协议及收据都是李某出面签订的
审理结果:
法院最终认定,借款合同的当事人就是李某和周某,李某应当在判决规定的期限内偿还25万元给周某,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至于李某与王某之间的纠纷则与本案无关。
办案心得:
当为别人的债务提供抵押担保时,一定要三思而后行,否则,为了一点小小的利益就将自己的财务进行抵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签订合同,一旦到时对方无法偿还债务或者不愿偿还债务,自己就要承担合同约定的义务和保证责任,将会得不偿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