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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敏青律师
上海-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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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违反合同约定如何维权
更新时间:2008-09-05

2007)松民三初字第**9

案件事实:

20062月李某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由李某向某房地产公司购买位于上海市松江区的一幢别墅。按照合同约定某房地产公司向李某提供的是双拼别墅连体别墅;每户赠送地下室、车库、楼阁、花园;餐厅外墙有开窗等。但是在交接房屋时,李某发现某房地产公司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建造,双拼别墅连体别墅中间多出了一个车库变成了四幢联排的别墅;别墅中也没有约定的阁楼;餐厅外墙被封闭没有窗户。

调查经过:

接受李某委托后律师到房产交易中心调查了房产状况;到现场勘查了房屋实际情况;并到房屋规划部门调阅相关资料,经过调查确定了案件事实。

办理结果:

根据双方的证据,后经过人民委员会调解,李某与某房地产公司自行协商解决,由房地产公司对李某进行赔偿,李某向法院撤回起诉。

办案心得:

《合同法》第44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起生效。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60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107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112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113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本案涉及的是房屋买卖合同与实际交付房屋有区别,并且房屋的规划与宣传的也有出入。但去规划部门调阅时却发现现场与规划却是一致的。由此我们认为购买房产是一件重大的***,所以在签订、履行合同期间应该特别谨慎,对开发商的口头表述一定要以书面的形式进行确定,作为买房者,一旦遇到权益受损时,应当积极的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上海律师刘敏青咨询电话:131225142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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