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基本案情:
2019年6月13日23时许,被告人曾某、郑某来到东莞市某路段,趁被害人邓某某驾驶一辆奥迪牌A4小轿车(价值93345.88元)经过,二人使用玩具枪威胁被害人邓某某交出车钥匙。邓某某趁曾某、郑某二人不备逃跑,曾某、郑某二人见状弃车逃离现场。当月15日12时许,公安机关在大朗镇竹山村竹园区一路段抓获曾某、郑某二人。破案后,起回的车辆已发还被害人。案发后,邓某某出具谅解书对曾某表示谅解。
2、律师辩护
广东永隆律师事务所苏秋云、谭英律师提出辩护意见:被告人曾某不是要抢车,不应以车辆价值认定涉案价值,曾某有自首情节。曾某是从犯,犯罪未遂,没前科,初犯、偶犯,认罪悔罪,获得被害人谅解,家庭比较困难,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3、法院判决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采纳了辩护律师的意见,判决被告人曾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3000元。
4、案件点评
抢劫犯罪,一般量刑为三年以上的有期徒刑。本案中,辩护律师提出的辩护意见被法院采纳,法院仅判决被告人有期徒刑二年,辩护律师为被告人争取到最轻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