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基本案情
2013年1月份,李某经人介绍认识了一名叫林某的女子,随后林某主动与其联系,并来往频繁,林某告知其她是单身。2014年4月30日,一名自称是林某老公的男子(名叫黄某)打电话给其,告知其林某已经结婚并有了小孩。后于5月2日晚上9时许,其约黄某、林某到三乡镇华丰嘉立西餐厅见面解决此事,黄某把其朋友陈某也带上。后陈某主动提出要20万元作为补偿,并用言语恐吓,李某只好把身上的2300元先给了陈某,并被迫在陈某事先拟好的欠条上签名。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黄某犯抢劫罪、敲诈勒索罪。
1、律师辩护
广东永隆律师事务所苏秋云提出辩护意见,认为被告人不构成犯罪的意见,既不构成抢劫罪,也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2、法院判决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黄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不构成抢劫罪。
3、案件点评
该案中,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构成抢劫罪,而抢劫罪的量刑起点是三年以上有期徒刑。辩护律师为被告人不构成抢劫罪的辩护意见被法院采纳,法院仅判决黄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避免了被告人被判处三年以上的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