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基本案情
中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5年9月,莫某风(已判决)在工作期间因琐事与被害人王某发生争执,感到不忿而起意报复王某2。同月3日晚,莫某风纠集被告人莫某、莫某风、莫某龙、罗某(均已判决)等人到其租住屋里密谋伤害王某。当晚10时许,莫某领着上述同案犯,由其和莫某龙各携带一把西瓜刀到中山市小榄镇某路段守侯伺机作案,当被害人王某经过时,经莫某风指认,被告人莫某与莫某风、莫某龙、罗某伟、罗某等人冲上去对王某进行殴打,致使王某倒在地上当场死亡。经中山市公安局小榄分局法医鉴定,被害人王某系左腰部遭锐器作用致左肺下叶破裂、脾破裂,引起左侧血气胸合并失血性休克死亡。
2、律师辩护
广东永隆律师事务所苏秋云律师提出以下辩护意见:被害人的死亡后果是由同案人造成的,莫某在本案中起辅助作用,应认定为从犯;莫某系初犯、没有犯罪前科,案发后曾投案自首,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请求法院对被告人莫某从轻处罚。
3、法院判决
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采纳了辩护律师的辩护意见,判决被告人莫常春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
4、案件点评
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一般量刑为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本案中,辩护律师提出的辩护意见被法院采纳,法院仅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辩护律师已经为被告人争取到最轻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