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基本案情
2018年8月被告人尹某某驾驶货车驶至荷塘镇中兴四路荷塘大桥前路段时,与同向由被害人黄某某驾驶的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被害人黄某某当场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黄某某系头颅崩裂死亡。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被告人尹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黄某某不承担此事故的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已经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家属谅解。
2、律师辩护
广东永隆律师事务所苏秋云律师接受委托后,会见被告人,并为被告人申请取保候审,并多次与死者家属协商赔偿,取得谅解。庭审时提出辩护意见:被告人尹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尹某某及其单位在案发后已与死者家属达成了赔偿协议,并先行支付了商业保险以外的赔偿金共计人民币9万元,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且对其宣告缓刑对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对其适用缓刑。
3、法院判决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采纳了苏秋云律师的辩护意见,判决被告人尹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4、案件点评
本案系交通肇事致人死亡案件,辩护律师提前介入与被害人家属的谈判并为被告人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是本案的关键,辩护律师的意见被法院采纳,成功为被告人争取到缓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