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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玉华律师
山东-德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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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某某等人诉李某茂等人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
更新时间:2020-10-20

山东雁震律师事务所胡玉华律师在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中作为尚某某等人的诉讼代理人,死者尚某光受雇于李某茂、韩某某等人,从事汽运业务,月工资6000元。201*年11月份,在某化工院内,尚某光在雇佣活动中被某主车及挂车上掉落的木材砸中,经抢救无效死亡。事故车辆主车及挂车挂靠在某运输有限公司处经营,涉案车辆在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处投保有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尚某某等人要求李某茂、韩某某等人承担赔偿责任,要求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等共计48万余元。

法院认为,原告的亲属尚某光在从事被告李某茂和高某某指派的劳务活动中,被李某某和高某某所有的挂靠在某运输有限公司经营的主车及挂车上的木材掉落砸伤致死,被告李某某和高某某作为雇主应当对原告的合理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李某某和高某某主张尚某光应自己承担责任,但没有提交证实尚某光自己有过错的任何证据,故对被告的该主张本院不予支持。被告某运输有限公司将李某某和高某某所有的涉案车辆在被告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了机动车商业三者险,而尚某光是在涉案车辆下,被车上掉落的物品砸伤致死,属受伤害的第三者,故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应在机动车商业三者险保险范围内对原告的损失进行理赔。原告亲属尚某光在货场被车上掉落的木材砸伤致死,并非交通事故,原告要求被告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其损失,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原告的损失共计416356元,应由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在主车及挂车机动车商业三者险保险金限额内赔付。对被告李某某和高某某赔偿原告的6万元,被告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应从支付原告的赔偿款中予以扣除,并支付给李某某和高某某。

综上所述,原告的亲属在从事雇佣活动时受伤致死,其损失应由雇主或雇主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保险范围内依法予以赔偿,对他人垫付的费用,保险公司应从理赔款中扣出,支付给垫付款人,法院判决:一、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尚某某、李某某等人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交通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356356元。二、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赔付李某某和高某某6万元垫付款。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因不服一审判决,又提起上诉申请。一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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