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所胡玉华律师承办的团伙犯罪案件中(被告共计13人)为第四被告时某某辩护,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指控时某某犯A罪。我所胡玉华律师认为时某某不构成A罪,应为B罪,B罪可判处缓刑。为了进一步了解案情,胡律师共会见嫌疑人时某某9次。本案由于案情复杂、重大,法院共计开庭二十三天。最后法院采纳了胡律师辩护意见,认为时某某构成B罪。依法判处缓刑,当庭释放。时某某释放当日胡律师连夜赶往省高院(济南),准备次日的庭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