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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欢诈骗罪辩护意见
更新时间:2020-09-14

张某欢诈骗罪辩护意见

审判长、审判员:

我依法接受张某欢家属委托,作张某欢诈骗一案张某欢的辩护律师,通过到东莞市看守所会见张某欢、阅卷及今天的开庭审理,我发表以下辩护意见:

一、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在起诉书中指控张某欢构成诈骗罪,我同意检察院的定性,对此无异议。

二、建议人民法院对张某欢从轻处罚,理由如下:

1、吴欢华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

张某欢被抓后,除了第一次讯问笔录中存在侥幸心理否认有诈骗情况之外,其余皆能详尽供述案件始末过程,坦白态度特别好,自愿认罪。从侦查机关和检察院的供述笔录中可知,他不但能供述受害人的身份情况,还能供述与受害人交往的详尽情节,诈骗的具体金额和过程,而且主动提供自己的微信号、QQ号、银行卡。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具有坦白情节和自愿认罪的,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2、本案中,张某欢主观恶性不是很大。

首先,张某欢诈骗案只有一个犯罪对象,那就是本案受害人王某强。此外,再没有其他受害人,即张某难免只诈骗了王某强一人。第二,张某欢开始加王某强好友时,无论微信还是QQ,都是用其本人真实身份注册的,只是头像用的是女人头像而已,交友之初,不是以诈骗为目的。而且最初的借款两百余元,也有偿还了王某强。第三,经援助律师向张某欢大哥核实,其母亲确实于2017年去世,七十余岁的父亲也是患有多种疾病,身体较为虚弱,这一点与张某欢最初因父母双方有病与王某强借钱相符。只是自知借款无力偿还,才一步步走上诈骗的道路。第四、自始张某欢与受害人未谋过面,张某欢难以对素昧平生的受害人产生同情或悔愧心理;第四、张某欢父母近50岁才生育他,而他诈骗受害人时自己虽然长成了,但没有特别技能,而父母则已进入贫病交加的残年,作为受害人的王某强,对从未谋面的网友如是慷慨解囊,而网友一家又是如此缺钱,根据人的自然属性,陌生人王某强不应该的无端信任,膨胀了张某欢的诈骗恶性和诈骗欲望。

3、张某欢属于初犯,之前未有犯罪行为。

张某欢属于初犯,之前未有犯罪行为,也未有任何其他违法行为被处罚的记录,本案的诈骗罪完全是因为其在网上相识受害人王某强之后,才逐渐产生诈骗恶念,继而实施诈骗行为。尝得了不劳而获的甜头后,深陷犯罪未能自止。

4、张某欢父亲老年得子,现已七十余岁,风烛残年,因张某欢母亲已逝,现只老父亲一个人孤独的生活,对张某欢身陷牢狱的情况,老父亲心有余而力不足,只盼望张某欢能早日回到他的身边,这样他才能稍稍心安些。

综上,建议人民法院对张某欢从轻处罚。

以上是我的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广东泰旭律师事务所,李翠英律师

2019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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