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中院终审判决我的委托人运输合同纠纷案胜诉
我的委托人广东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与东莞市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案,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全部支持了我们的诉讼请求。东莞市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东莞公司)收到一审判决后直言不讳地要求我们降低金额,否则就上诉拖延时间。鉴于我们已经申请了财产保全,足额冻结了其公账户的诉讼金额,我的委托人不同意降低一审判决的金额。果然,东莞公司向佛山市中级法院提起了上诉,上诉的理由为一审法院支持的装卸费无证据证明。收到上诉状后,委托人就是否向二审法院补充提交证据征求我的意见。鉴于一审时虽然没有直接垫付装卸费的转账流水,但我方向法院提交了双方微信聊天记录,从这些微信聊天记录可知,我的委托人之前多次向对方主张包括装卸费在内的运输费,对方从未提出异议。除此之外,我的委托人一审时还提供了收据、邮件记录证明垫付装卸费的事实且已告知了东莞公司。总之,一审时我方提交的证据已经形成了证据链条。根据民事诉讼证据概然性原则,一审法院支持了我方的全部诉讼请求。根据诉讼提交的相关规定,除非是一审后新产生的证据,否则所有证据应在一审时提交。另外,二审又提交证据,可能会导致中级法院开庭审理,这样增加了案件复杂性,一般会延长二审的判决时间。综上考虑,我们就没有向二审法院提交证据。
最终,佛山中院书面审理了此案,作出维持原判,驳回东莞公司上诉的终审判决,这意味着佛山两级法院支持了我的委托人的全部诉讼请求。本二审案号(2025)粤06民终218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