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成功案例
高翔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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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利益冲突的被告聘请同一律师,本来胜诉的案件也会败诉
更新时间:2020-08-29

北京A软件技术有限公司在北京海淀区人民法院起诉北京B软件技术有限公司、青岛某研究院,案由是侵犯商业秘密。各方的关系为:原告北京A软件技术有限公司系某软件的商业秘密持有人。北京B软件技术有限公司主要股东系A公司离职人员,该公司的股东利用原单位职务便利,拷贝了A公司的众多技术秘密,设计出与A公司产品相似功能的软件,向市场以及青岛某研究院销售。A公司无奈之下报警,该案进入刑事程序,后B公司主要股东均被判刑。A公司现提出民事赔偿。青岛某研究院系使用方,并非生产销售方,按说责任不大。但青岛某研究院考虑到北京较远,北京的知识产权律师收费非常高,且青岛某研究院与B公司较熟,就让B公司的律师一并代理该案,青岛某研究院认为得了便宜,一分钱律师费没付。但一审判决结果让青岛某研究院大跌眼镜,一审法院判决其与B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支付天价赔偿款。

青岛某研究院高层连夜召开会议,通过各种关系打听到了高翔律师。高翔律师虽然不是专做知识产权业务,对外也不大宣传其知识产权方向,但高翔律师在某文化集团任职法务部负责人期间处理的案件均是知识产权案件!知识产权是高翔律师的看家本领,只是不屑于专做该专业而已!二审在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开庭,庭审直播,高律师在法庭上语言犀利、精彩脱稿发言,折服了主审法官,击败了北京的专业知识产权律师,二审彻底改判,青岛某研究院任何责任没有!

高翔律师主要从商业秘密与著作权的区别、终端用户与直接侵权者的区别、何为法律规定的第三人等多角度,展开来讲,具体观点如下:

第一,从使用主体方面来讲,青岛某研究院并非上述技术秘密的直接使用者,而是相关产品的终端用户,其善意取得涉案软件的所有权,不属于上述第十条第二款规制情形中的“第三人”。

第二,从主观意图方面来讲,青岛公某研究院在交易过程中尽到了合理注意义务,并不存在过错。本案涉及的商业秘密是的数据库表、存储过程/函数等技术秘密,该数据库表、存储过程/函数并不表现在终端用户的界面中,青岛某研究院并无能力判断原告公司开发的软件使用的何种技术,包含何种不为公知的数据库表、存储过程/函数,且涉案技术秘密无法从终端用户界面予以直接判断。

第三,从后续影响方面来讲,青岛某研究院继续使用涉案软件不会影响原告公司的预期利益。如前所述,保护技术秘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与维护正常合理的交易信赖秩序应当是司法机关同时追求的价值,两者不可偏废。不能片面强调权利保护,而随意扩大责任范围,损害整个交易信赖秩序安全。就青岛某研究院获悉涉案软件为侵权产品之后是否可以继续使用的问题,如前所述,其通过正常的招标程序、尽到了合理注意义务、支付了合理对价,善意取得涉案软件的所有权,在未出现权利义务重大失衡或其他特殊理由的情况下,不宜判令停止使用,进而损害善意交易主体对正常商业秩序的信任。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的判决基本采纳了高律师的意见,而且该判决说理部分十分详细,主审法官的水平高于高律师,更高于北京的那位律师,该案已经成了法律界的经典判例!同事戏称“高律师,如果你定位于知识产权律师,那这一站会让你成名。”高律师轻轻一笑,并不在意。该案的庭审直播录像在各大裁判文书网上均有,感兴趣的读者朋友可以查询本律师的名字和律所,在专业网站上检索、观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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