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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翔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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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某某诈骗案件,经辩护,刑期由五年降低至三年
更新时间:2020-08-31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于某某于2018年3月4日至4月8日期间,冒用济南某技术有限公司的名义,使用该公司的公章、税务登记证等资料,先后7次在济南市某区济南联通公司某营业厅,与联通公司签订后付费用户无预存优惠购机单位入网合同,共从联通公司骗取29部1某品牌手机和4部某品牌手机(价值共计214532元),并将部分手机出售。公安机关立案后,于某某缴纳了部分手机话费9105元。同年7月28日,公安人员在济南市槐荫区经二路附近将被告人抓获。公诉机关就指控的上述事实向法庭出示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予以惩处,建议量刑5年至7年。高翔律师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均被采纳,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巨大,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合同诈骗罪成立。被告人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案发后能够赔偿被害单位部分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系初犯、偶犯;被害单位有一定过错,对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的上述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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