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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违法登记案件
更新时间:2020-08-31

近年来,身份证被冒用登记为公司股东的事情越来越多!被登记为公司股东,会给自己带来巨大的风险,包含:被列为失信、承担股东连带清偿责任、行政违法责任等。目前法律规定,工商登记部门对登记材料进行形式审查,所以要求工商部门主动撤销登记十分困难。

济宁的王某某基本未到过济南,却被冒名登记为济南某公司股东,原因是身份证曾丢过。直到王某某被列为税务黑名单才知道自己成了股东。王某某慕名找到高律师,希望代理此案。高律师代理了此行政诉讼案件,向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主要事实理由为:原告的身份证(有效期限2010年2月25日至2020年2月25日)于2015年丢失,汶上县公安局于2015年9月28日给原告补发新的身份证(有效期限为2015年9月28日至2035年9月28日)。现原告得知被告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7年6月1日将原告登记为济南某公司法定代表人、监事、股东、经理、董事。上述登记行为均系他人冒用原告丢失的身份证进行登记,济南某公司登记档案中王某某与原告之间所谓的《股权转让协议》、《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书》等所有材料均系假冒原告的身份和签名。原告从未在任何登记文件中签字、捺印,原告也与该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原股东某某没有任何关系。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原告明确其诉讼请求为:1、撤销被告济南市历下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7年6月1日作出的将原告登记为济南应民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经理、执行董事的登记行为;2、本案诉讼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市场监管局辩称,一、答辩人做出准予济南某公司变更登记的具体行政行为符合法定程序,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合法有效。二、答辩人对工商登记环节中申请材料实行形式审查,因工商登记争议引发民事纠纷时应通过民事诉讼先行处理。综上,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第六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五)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依照前两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赔偿。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的,被许可人基于行政许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申请办理公司登记,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文件、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企业登记程序规定第三条规定:”企业登记机关依法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依法进行核实。”、第八条规定“申请人应当如实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行政许可法》虽为行政机关设定了义务,但也是为更好的保护申请人与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事前管理的手段,法律规定需要经过许可才能从事的活动,都是关乎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的事项。申请人以虚假的申请材料骗取了行政许可,其后果与行政机关未经许可无异,申请人的活动可能会对他人利益甚至公共安全造成危害,行政机关也无法实现以行政许可的手段进行有效管理的目的。本案中,被告市场监管局对案外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主要负责形式审查,形式审查是指行政机关仅对申请材料的形式要件进行核实审查,审查其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但在必要时,亦应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等实质内容进行核实审查,以保障市场秩序的健康运行。

另涉案工商变更登记行为发生在2017年6月1日,申请人提交的原告的身份证有效期限为2010.02.25-2020.02.25,而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时提交的身份证有效期限为2015.09.28-2035.09.28;结合原告称其丢失身份证的陈述,原告向本院所提交身份证信息可证实其取得身份证的时间早于涉案工商变更登记行为发生时间,原告未使用其本人正在使用的有效身份证件进行工商变更登记的行为不符合常理。据此否认将其登记为第三人股东及法定代表人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已完成了对其主张的初步举证责任。故可以证明案外人在第三人济南某公司进行变更登记时,向被告市场监管局提供了原告张某某虚假身份信息及意思表示的材料。综上,鉴于案外人提交的涉案登记申请材料中有关原告的信息材料不真实,导致被告市场监管局作出的涉案变更登记行为结果错误,故依法应予撤销。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撤销被告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7年6月1日将原告变更登记为第三人济南某公司股东及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及经理的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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