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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法院一起涉及新生儿疾病筛查假阴性的判决
更新时间:2020-08-26

2011年某日,焦某母亲贾某入住包头市九原区某医院待产,同日焦某出生,第二天医院为焦某采集了足跟血交付给包头市某妇幼保健所用于新生儿疾病筛查即苯丙酮尿症筛查,包头市某妇幼保健所筛查结果为阴性。2013年,焦某父母发现焦某发育迟缓,经多方就医后在北京某医院确诊为“苯丙酮尿症”,苯丙酮尿症为新生儿疾病筛查的范围,根据《新生儿疾病筛查技术规范》规定,正常新生儿采血时间为新生儿出生后72小时后7天内并充分哺乳六次,新生儿疾病筛查机构接受血样后24小时内进行登记,对不符合要求的血样退回要求重新采集。本案焦某起诉后,依法申请法院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涉案医院及妇幼的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过错与损害结果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进行、原因力大小进行鉴定。最终医院因采血时间未满足72小时后7天内并充分哺乳六次的规定,存在过错责任且过错与焦某的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妇幼因没有按照规范要求进行筛查致使不符合要求的血样进入了检测环节,存在过错且过错与焦某的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另,苯丙酮尿症系遗传性疾病,焦某患该病与其自身因素亦有关联。最终法院判决医院承担63%的过错责任,妇幼承担27%的过错责任,焦某承担10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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