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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性肿瘤术后引发肺动脉栓塞死亡,包头某专科医院承担主要责任
更新时间:2021-08-06


案情:2020年年初,原告张某母亲吴某因宫颈癌入住包头市某专科医院,专科医院为患者吴某行盆腔粘连松解术+广泛性淋巴结清扫术,术后第一日吴某体温达40℃,脉搏130分/次,呼吸20次/分,血压120/69mmhg,包头某专科医院下病危通知。术后第二日,吴某出现发热伴呼吸困难,意识障碍,随后转入包头某医院进行救治,包头市某医院诊断吴某1、宫颈恶性肿瘤术后。2、休克原因待查 脓毒症 脓毒症休克。3、多脏器功能衰竭。吴某转院后于当日凌晨去世。吴某去世后,尸检结论为双肺多发性肺动脉栓塞,急性右心衰竭,心源性休克,呼吸系统及多脏器功能障碍导致猝死。

法院认定:包头市某专科医院对吴某的诊疗过错中存在对具有发生静脉血栓栓塞症高风险因素的情况下,没有评估,没有采取预防措施,没有给予抗凝治疗的过错,特别是已经出现凝血机制一场,并出现呼吸困难等静脉血栓栓塞症的情况下错误的给予矛头蝮蛇血凝酶促凝血治疗,从而加剧了静脉血栓栓塞以及因肺动脉栓塞死亡的进程。吴某因肺动脉栓塞死亡与包头市某专科医院过错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过错原因力为主要原因。同时,吴某转入包头某医院时病情已经恶化,包头市某医院给予的相关治疗及抢救是及时的对症的,该医院与吴某的死亡没有因果关系。

裁判:包头市某专科医院对吴某的死亡承担70%的赔偿责任,即70余万元。

律师观点:患者年龄60岁,恶行肿瘤术后极易引发肺动脉血栓,专科医院作为诊疗机构对此应当预见而未预见,加上该院错用凝血药物,加速了患者的死亡。法院裁判其承担主要责任恰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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