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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毒阳性,百万医疗保险竟然能赔
刘健华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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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一)2019年,李某儿子小李通过网络为李某在某保险公司投保百万医疗保险计划,保险责任为一般医疗保险金100万,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100万,恶性肿瘤医疗住院津贴每天100元,限额18000元。合同签订后,李某儿子为李某连续在该保险公司续保三年。

(二)保险期内,李某因“肺部结节”入院进行治疗,入院后被确诊为肺癌(恶性肿瘤),后经医院手术治疗康复出院。出院后,李某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出具《客户告知函》,告知函陈述李某病例载明李某患梅毒三年有余,保险公司最终以“违反健康告知,不属于投保人群为由”拒赔。

(三)被保险人李某最终将保险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给付赔偿金。

法院审理过程中查明,李某2021年因肺癌入院,同时被诊断出梅毒阳性。花费医疗费10万余元。

法院认为:关于《百万医疗保险计划》保险合同效力问题。一、合同为当事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保险合同有效。二、即使李某患有梅毒(性病),但保险公司在承保时并没有向投保人进行询问,因而投保人不存在相应告知义务,保险合同有效。

最终,在庭审结束后被保险人与保险公司达成和解。

案件分析

首先,健康告知条款作为格式条款,保险公司应当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格式条款中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但本案中,保险公司对保险投保人未尽任何的提示义务。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二)》第六条“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限于保险人询问的范围和内容。当事人对询问范围及内容有争议的,保险人负举证责任”之规定,投保人对保险人负有如实告知义务。但该义务限于保险人询问的范围和内容,且保险人应当对其询问的范围和内容负有举证责任。案件审理中,保险公司也未出示相关证据,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经过庭前的充分准备及庭审中的积极争取,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进行了理赔。


案件来源:刘律师亲办案例,禁止转载,违者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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