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19-07-26
法院: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案号:(2019)鲁0783民初5262号
原告:王XX,男,19XX年XX月XX日生,汉族,住临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昌杰,山东衡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XX,男,19XX年XX月XX日生,汉族,住寿光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XX与被告刘XXXX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收取计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国仁团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孙悦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