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XX与孙XX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日期: 2020-05-13
法院: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
案号:(2020)鲁0782民初2071号
原告:刘XX,男,19XX年XX月XX日生,汉族,住诸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昌杰,山东衡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XX,女,19XX年XX月XX日生,汉族,住诸城市。
原告刘XX与被告孙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3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提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培利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50元,减半收取3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王XX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刁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