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XX与李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日期: 2020-08-25
法院: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
案号:(2020)鲁0784民初3703号
原告:程XX,男,汉族,居民,住潍坊市潍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昌杰,山东衡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XX,女,汉族,居民,住安丘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程XX与被告李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8月21日以双方达成调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XX撤回起诉。
审判员张XX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郭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