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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志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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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
更新时间:2019-11-26

如东县人民检察院以东检诉刑诉(20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薛某犯盗窃罪,于2018年12月10日向如东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如东县人民法院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如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薛某及其辩护律师江苏通洋律师事务所印志平律师到庭参加诉讼。


如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薛某于2018年11月9日11时许,在如东县拼茶镇江苏****有限公司办公楼二楼最东侧宿舍内,窃得被害人杨某 vivox21A手机一部,经鉴定,该手机价值2150元。

上述事实,有被害人杨某的陈述笔录;证人石某、薛某某等人的证言笔录;如东县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意见书;如东县公安局出具的发破案及到案经过、扣押清单;江苏中瑞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谅解书;被告人薛某的身份信息及其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辨认笔录及在审查起诉阶段签署的认罪认罚具结书等证据证实。


被告人的辩护人印志平律师提出的被告人薛某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退出脏物并取得被害人谅解,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不大,系初犯、偶犯,无前科劣迹,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被如东县人民法院采纳。最后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薛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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