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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志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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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
更新时间:2019-11-27

原告羌某与被告曾某离婚纠纷一案,如东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月*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羌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印志平律师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曾某如东县人民法院合法传唤未能到庭参加诉讼。

原告羌某向如东县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准原、被告离婚;婚生子羌某某随原告生活,原告独自抚养婚生子成年。

法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羌某与被告曾某于2003年经人介绍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2004年*月*日双方在如东县民政部门领取结婚证,原、被告于2004年*月*日生育一子名羌某某。原、被告婚前及婚后感情一般,双方常因家庭生活琐事及经济问题发生矛盾,夫妻感情逐渐疏远。被告曾某于2011年*月离家出走,至今杳无音讯。故原告于2018年*月*日向如东县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上述事实,有原告的当庭陈述及原告提供的婚姻登记信息、常住人口登记卡、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并经庭审审核,足可认定。法院认为,婚姻关系的存续应当以夫妻感情为基础,原、被告婚前以及婚后一度感情尚可。后原、被告常因生活琐事及家庭经济问题发生争吵,致夫妻感情有所疏远,被告于2011年下半年离家出走,后未再与家人联系。被告长年不尽家庭义务和责任,原、被告间的诸多矛盾致使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已无和好可能。故原告要求离婚的主张,如东县人民法院予以准许。关于原、被告的婚前、婚后财产及债权,债务问题,因原告未提出主张,被告亦未到庭陈述,故本案中暂不涉及,双方如有争议可另行解决。原告在诉讼中要求独自将婚生子抚养成人,这并不与法相悖,法院照准。被告经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由此造成的法律后果自行承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烟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羌某与被告曾某离婚

二、自2018年5月起,原、被告婚生子羌某某随原告羌某共同生活,并由原告独自抚养成人

案件受理费24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人民币840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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