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闸民二(商)初字第**7号
案件事实:
2003年8月12日甲、乙双方签定《印刷合同》,约定由甲方为乙方印刷10万个包装盒,单价1.8元,总价18万元。甲方按照要求印刷好包装盒,乙方先提走5万个包装盒,并支付9万元加工款。剩余的5万个包装盒没有提走。甲方多次催告乙方,乙方既不提货也不付款。甲方起诉到法院,要求乙方提货,付款。
调查经过:
接受甲方委托后律师到工商登记处查电子及内档信息;到仓库了解货物情况;对双方和约进行审核;到电信部门查阅通讯情况。经过调查确定了案件事实,并将有关调查证据向审理机关提供。
审理结果:
根据我们提供和调查的资料,审理机关确认甲方无过错,乙方应当提货付款。甲方不服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办案心得:
履行合同过程中,买卖双方都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任何一方未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都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另外,对方出现违约行为我方应当及时的作出积极反映;而不是消极等待,否则可能会出现对方违约你来承担后果的不利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