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嘉民一(民)初字第1**2号
案件事实:
2004年5月8日甲方乘坐乙方公司车牌号为沪A- ****5的大客车沿叶城路东向西行至招贤路口时,乙方公司车辆与车牌为皖P-*****9的大货车相撞。乙方车辆起火燃烧,导致车内3人死亡,28人不同程度受伤。甲方当即被送往嘉定区中心医院,当天转入华山医院,诊断为头面颈部3度烧伤,清创包扎时发现“左上肢骨折”。事故发生后,嘉定交巡警支队于2004年6月8日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嘉定 NO *******5号),认定安徽车辆负主要责任,乙方车辆负次要责任,两车内乘客不负事故责任。
调查经过:
接受甲方委托后律师到上海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调查车辆信息;到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交通警察支队了解事故情况;对双方证据进行审核。经过调查确定了案件事实,并将有关调查证据向审理机关提供。
审理结果:
根据我们提供和调查的资料,审理机关确认甲方无过错,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在此前提下法院进行调解,由甲方赔偿乙方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营养费、物损费、残疾赔偿费、后续治疗费、康复护理费。
办案心得:
交通事故案件办理中,如果乘客出现交通事故时,可以选择交通事故赔偿;也可以选择运输合同赔偿。
(承办人:刘敏青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