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事实:
2004年7月18日,甲、乙签定合约,由甲为乙搭建用于参加2004年8月28日至8月31日举行的中国国际纺织面料及辅料(秋冬)博览会的展位,乙方向甲方支付54000元价款。根据合同约定,乙方于签定合同后支付了27000元,甲方于2004年8月27日(展览开始前)为乙方搭建完展位并交付使用。按照约定,乙方应当于2004年9月15日之前支付余款27000元。但乙方并未在约定期限支付余款,经甲方多次催讨,乙方以甲方为按照约定布置展台为由不予支付。
调查经过:
接受甲方委托后律师到工商登记处查电子及内档信息;到承办商处了解展览情况;到展示处进行调查。经过调查确定了案件事实,并将有关调查证据向审理机关提供。
审理结果:
审理过程中乙方提起反诉,要求甲方赔偿损失。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法院认为,甲方有部分过错,应当赔偿。但乙方也应当支付价款。
办案心得:
承揽合同的履行中,承揽方在业主有修改时一定要业主进行确认。并且工作完成后,一定要业主进行验收。
(承办人:刘敏青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