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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 雇员可以要求谁承担赔偿责任
更新时间:2019-09-20

因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 雇员可以要求谁承担赔偿责任

案情简介:

原告小小受雇于大大。2018年2月10日原告驾驶货车,运送货物至被告所在地的建设工程公司。当晚凌晨1时到该工程公司的工地,原告在卸货时,被该工程公司吊车因钢丝绳断裂砸伤,经法医司法鉴定所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原告左下肢损伤构成十级伤残。经医院救治,共花费医疗费近25万元,被告建设工程公司支付部分医疗费。后原告小小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建设工程公司赔偿原告医疗费等共计215396.25元。

案例分析:

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原告小小的人身损害是由被告建设工程公司吊车因钢丝绳断裂砸伤,被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判决被告建设工程公司赔偿原告小小医疗费等共计215396.25元。

律师看法:

本案中,原告小小在被告某建设工程公司工地卸货过程中,被坠落重物砸伤住院,该公司未尽到安全管理和安全保障义务,对原告的人身损害应承担侵权责任。原告的人身损害,可以选择向雇主要求赔偿,原告小小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的侵害,向雇主要求赔偿是基于雇主责任。同时,原告小小也可以要求建设工程公司赔偿,向建设工程公司要求赔偿,是基于侵权责任。最终小小选择要求实际侵权人建设工程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并获得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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