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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继承的诉讼时效
更新时间:2020-04-20

遗产继承的诉讼时效

案情简介:

大大的父亲于2011年去世,留下了一套60平米的住房。父亲在世时,这套房子由大大的父亲和大大妹妹一家人共同居住,父亲去世后,妹妹一家人依然住在父亲中。在父亲去世后的七大大之间没有继承分割父亲的遗产。直到现在,妹妹要把这套房产权证过户到她自己的名下,让大大协助办理放弃继承权公证。大大不同意,认为自己也是继承人,也应当继承父亲的遗产,不同意全部遗产由妹妹取得,大大与妹妹对取得父亲的遗产产生了争议妹妹以为“房子我用,你要不到。从父亲去世到现在已经年了,早已超过了诉讼时效,打官司也是打不赢大大妹妹的说法感到疑惑,像自己这样的继承,是不是超过了诉讼时效。

案例分析:

本案继承诉讼是否超过诉讼时效要看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根据《继承法》第八条“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二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继承诉讼应该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大大的妹妹要完全继承父亲的遗产,侵害了大大的继承权。继承诉讼时效从此时开始计算。

律师看法:

兄妹二人自父亲去世的时候开始继承,但是之间一直没有进行遗产分割继承,该遗产应当二人的共有财产。父亲去世后七的时间妹妹使用房产,也没有表示要自己一个人取得房产所以大大不可能知道自己的权利是不是被侵害。现在妹妹明确表示要一个人继承父亲的遗产,侵害了大大的继承权,大大从此时才知道其继承权被侵害。而且,法律并没有规定诉讼时效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年,而是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所以,大大现在主张继承父亲遗产,并没有超过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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