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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人能否免除保证责任
更新时间:2020-05-15

保证人能否免除保证责任

案情简介:

经过南介绍认识了西某,某与西某在工程项目承包建筑工程。2012310日,某向西某出具借条,借款200000元,约定还款期限2012630日还清,如到期未还款,由偿还南某作为保证人签字确认借款到期后,某偿还西100000元,尚有100000元未还。经西某多次向东某要求还款未果,遂于20131015日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某偿还欠款并支付利息,某承担连带责任。

案例评析

本案在借条内容上,南某的保证责任应该是一般保证责任债权人未在法律规定的六个月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保证人已经免除保证责任,法院应该驳回西某要求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诉讼请求。

律师看法:

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保证的方式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一款分别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责任的,为一般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本案 “如到期未还款,由偿还”的条内容来看,某的保证责任一般保证责任。

《担保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就借条内容分析,主债务还款期限2012630日到期借条没有约定保证期间,故保证期间应为201271日20121231日。由于债权人西某于20131015日对债务人某起诉,超过了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南应该免除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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