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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峰律师
广东-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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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运输合同,并非代理报关等代理关系
更新时间:2019-06-17

2013年,香港某国际贸易公司有一批货物从深圳蛇口运住日本,上海某货运代理公司深圳分公司负责代理其报关,装运,但该公司收到货后,香港公司签发了提单,然后又将该批货物转手给其他公司装运。可按约定时间,香港公司货物迟迟没有到日本,经追问,在运输过程中,遇台风,货物集装箱掉到海中,货物全损,因未购买保险,深圳分公司以又方是货物代理关系,拒绝赔偿。双方未签订合同,只有少量邮件往来。从表面看,深圳公司只收取了一千多元报送费,又没有收取运费,应为代理关系,但通过了解,行业潜规则,一般先不收运费,货物到后再收。通过双方过往的邮件和深圳公司业务员的口头承诺,双方是运输关系。

香港公司(原告)必须改案件管辖、法律适用等五个方面的问题,案件才有可通胜诉。通过诉前充分准备,广州海事法院支持了双方属于运输关系,被告抗辩的代理关系不成立,被告赔偿原告的货物损失等的请求。一审后,被告上诉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驳回上诉。后又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也被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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