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闵民三(民)初字第**9号
案件事实:
2003年8月18日双方在中介的介绍下签定《上海市房屋买卖意向书》,约定甲方将预售方式取得的某路188弄9号701室房屋转让给乙方,转让价182万元,当天甲方支付定金10万元。并约定2003年9月3日签订正式《房屋买卖合同》并支付余款。9月3日,甲方携款至中介处与乙方办理相关手续。由于买卖合同条款不能达成一致,甲方未支付余款。乙方在协商无果后离开中介,并将定金退还给甲方。甲方认为乙方违约,故涉诉。
调查经过:
接受乙方委托后律师到房地产登记处查电子及内档信息;到公证部门了解提存情况;到中介部门查合同履行情况并做了一些调查笔录。经过调查确定了案件事实,并将有关调查证据向审理机关提供。
审理结果:
根据我们提供和调查的资料,审理机关确认乙方无过错,甲方无权要求乙方赔偿。甲方不服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办案心得:
房屋买卖过程中,买卖双方都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任何一方未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都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另外,对方出现违约行为我方应当及时的作出积极反映;而不是消极等待,否则可能会出现对方违约你来承担后果的不利局面。
(承办人:上海律师刘敏青咨询电话:131225142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