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王女士和刘先生原为夫妻关系,2014年双方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离婚时双方约定婚内一套夫妻共有的房屋归王女士所有,离婚后双方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2015年王女士通过房产中介与赵先生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将该房屋出卖给赵先生。房屋买卖协议上出卖方为王女士和刘先生,买受方为赵先生,但出卖方只有王女士签字而没有刘先生签字,王女士向赵先生出示了离婚协议,解释该房屋为其个人所有,不需要刘先生签字。赵先生为购买房屋支付了定金20万元。房屋买卖协议签订后,王女士和刘先生拒绝办理过户手续。
赵先生遂起诉至法院,要求解除房屋买卖协议,并要求王女士双倍返还定金。王女士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刘先生以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认为房屋买卖协议未经其签字,该协议无效,按无效协议处理,只应退还已经收取的定金。
代理律师观点: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三条的规定,即使王女士无权处分刘先生的房屋份额,也只是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并不导致买卖合同无效,王女士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适用定金罚则,双倍返还定金。
法院观点:
一审法院认为房产为共同共有,王女士无权独自处分该房产,事后未取得刘先生的追认,故该协议无效,王女士应退还定金20万元。
赵先生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观点与代理人观点相同,认定合同有效,改判王女士双倍返还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