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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中应刺穿表面证据认定真实的借款金额
储中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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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前后两次向李某借款。第一次借款:借条上的借款金额为25000元,并注明借款以转账方式交付,后实际转账金额为20000元。第二次借款:借条金额为30000元,并注明借款以现金方式交付,并有张某手持30000元现金的照片。两次均口头约定了高额利息,借款后张某已经陆续向李某转账38000元。

李某以张某未归还借款为由诉诸法院,要求归还本金55000元,并支付违约金。张某抗辩第一次借款本金为20000元,第二借款本金也是20000元,已经归还了38000元,应扣除。

张某为其抗辩提交了转账记录,显示两次借款日均有收到李某转账20000元,另有4次向李某转账的记录共计38000元。张某当庭陈述:第二次借款时,李某要求张某手持现金拍照,拍照后李某将现金全部拿回去了,然后通过转账支付20000元。

李某当庭陈述:第二次借款是转账20000元加现金10000元,拍了照之后是将现金拿回去的,但拿回去的原因是张某要求转账,所以拿回去了20000元,改成转账了,第二次借款金额应为30000元。张某通过转账支付的38000元是还的利息,并提交了短信记录证明38000元还的是利息。

本案的争议焦点:第二次的借款金额,38000元的还款性质。

本律师作为张某的代理人,充分利用庭审中的发问环节,还原了借款的真实情况,最终法院认定两次借款金额均为20000元。利息只能按年利率24%计算1000元,38000元中超过的部分认定是归还的本金。法院判决张某应归还3000元本金及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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