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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缴纳社保的赔偿责任以及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后的工伤待遇问题
更新时间:2019-05-25

案情:

王某出生于1957年4月3日,于2013年2月入职某公司,从事工种为操作工。入职时王某即将到56周岁,之前从未参加社保,王某认为再缴纳社保到60周岁也只有4年的缴费,无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遂与某公司达成一致不参加社保并签署了不参加社保承诺,公司给予每月社保补贴200元。

2016年3月5日王某发生工伤事故,2016年7月6日认定为工伤,2017年3月18日鉴定构成8级伤残。2017年6月王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与某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要求公司支付工伤待遇、赔偿未缴纳社保的损失。

某公司对工伤待遇金额提出异议,认为王某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时已超过退休年龄,根据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规定,工伤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关系时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另,王某自己不愿意参加社保,公司也给予了社保补偿,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仲裁后,双方均提起诉讼。

法院观点:

一、关于工伤待遇问题

虽然王某发生工伤时未达到退休年龄,但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明确规定: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支付以工伤职工要求解除劳动关系的时间为准,本案中王某提出解除劳动关系时已经达到退休年龄,该两项待遇不应支付。

二、关于未缴纳社保赔偿问题

单位为员工缴纳社保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单位与员工协议不参加社保属无效约定。依照江苏省高院《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二)》的规定:劳动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请求用人单位赔偿养老保险待遇损失,且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确实不能补缴或者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的,自该用人单位依法应当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之日起,如果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未满十五年,用人单位应按照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当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一次性支付劳动者养老保险待遇赔偿。本案中某公司应按此标准支付养老保险待遇赔偿。

该案的启示:

一、对于工伤职工

工伤职工即将跨越退休年龄,一定要及时行使权利。本案中王某在达到退休年龄前以单位未为其缴纳社保、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解除劳动关系,那么王某将有机会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照江苏省的标准,本案王某工伤待遇相差了115000元。

二、对于用人单位

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合规用工,所有企图规避法律规定的行为,一旦发生纠纷诉诸仲裁或法院,不合法的行为必然导致案件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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