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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中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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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套取银行住房贷款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更新时间:2019-04-30

2008年,徐某因做生意需要资金,拟用母亲名下的房屋作抵押到银行贷款,银行审核后认为徐某不具有贷款资格,贷款未成功。于是,徐某找到朋友赵某,商定以赵某为买受人与徐某的母亲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再以赵某的名义向银行申请购房按揭贷款。后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赵某与银行签订了购房按揭贷款合同,并到房产登记部门办理了过户手续,从银行获得了贷款也交给了徐某,房产抵押到了银行。徐某一直按期归还贷款,房屋仍然由徐某母亲居住使用。2017年徐某母亲去世,而赵某因犯罪被判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徐某兄弟姐妹4人担心房产受到牵连,要求将房屋登记回去,赵某也同意配合,但自己正在服刑,无法配合。代理律师认为可以通过诉讼解决,于是制定了诉讼方案,徐某兄弟姐妹4人起诉到法院,要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将房产登记到徐某兄弟姐妹4人名下。在起诉前还清了贷款,解除了抵押。

法院审理后认为,名为存量房买卖实际只是为了套取银行贷款资金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属于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合同,为无效合同,应判决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将房屋恢复登记到原出卖人名下。由于原出卖人已经死亡,为避免诉累,可以直接将房屋登记到继承人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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