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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农村征地补偿款分配纠纷问题
更新时间:2019-04-03

【案情介绍】

被告李某家先后获得30余万元的补偿款。

2013年初,被告李某某的六位子女要求被告李某平分获得的30余万元补偿款,但被告李某以“补偿款是发放给户主的”为由拒绝分割补偿款。在经调委会多次调解无果后,2014年2月10日,被告李某的六位子女先后以李某不当得利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分割征地补偿款。同年5月4日,李某以子女未尽赡养义务为由起诉六子女中的两位子女给付赡养费。

【信凯律师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六条规定“承包方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享有征地补偿的对象为承包方。

而上述法律第十五条规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所以,家庭承包方主体是农户,“农户”并非单个家庭成员,也不是家庭成员户口簿上的户主,而是由各家庭成员共同组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被告李某独占土地赔偿款的行为已经构成不当得利。

【法庭判决】

办案法官在受理本案后,立即赶赴乡政府调查案情,得知本案经村组、调委会、乡政府多次调解无果,双方对补偿款的分配、被征用土地及面积均有异议,案件调解难度较大。

同时,法官还查明李某家在获得各项补偿款时,被告李某与六子女尚未分家,六子女亦未在其他地方获得土地,土地补偿款已发放到作为户主的李某账户中。

案件得到成功调解,原被告双方同意将补偿款均分为8份,老爸李某两份,六子女各得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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