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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登记在册人员享有宅基地拆迁利益
更新时间:2019-04-03

【案件简介】

1996年,孔甲取得xx市xx区xx路xx号《农村宅基地发证审批表》,该表显示家庭人口为3人(孔甲、前妻、孔乙)。2000年6月,孔甲与孙某登记结婚(再婚),婚后育一子孔某。

2003年7月,孔甲就xx市xx区xx路xx号院落与xx公司签订《北京市住宅房屋拆迁房屋尝协议》,载明甲方为xx公司,乙方为孔甲;该院内正式住宅房屋4间,建筑面积121.08方米;现有在册人口5人;乙方获得补偿款876424元,并获得一处位于北京市xx区xx路天庭一号xx号的回迁房,及争议房屋。2012年,争议房屋登记在孔甲名下。补偿差价款由孔甲持有,,前妻放弃了自己的权益,不想主张,孔乙要求孔甲承担给付义务,但孔甲一直未给付。孔乙无奈之下想通过诉讼争取合法权益,找到信凯律所。

【信凯律师分析】

1、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2、根据《农村宅基地发证审批表》表明,孔乙系该审批表载明的权利人之一,对原宅基地享有合法权益,享有宅基地使用权补偿。

3、《北京市住宅房屋拆迁房屋补偿协议》载明的内容、当事人身份关系可知,孔乙应系xx市xx区xx路xx号院落拆迁时被安置的人口,拆迁补偿时亦需考虑在册人口的权益,故孔乙就争议房屋及差价补偿款享有合法权益。

【法院判决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xx市xx区回迁房屋的百分之二十的份额归孔乙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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