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概况】
王×5与杨×系夫妻关系,二人育有三子一女,即长子王×2、次子王×3、长女王×1、四子王×4。王×5于1975年11月去世,杨×于1996年1月去世。
根据五十年代北京市郊区土地房产所有证记载,王×在xx路×号院有房屋陆间,其中石板房伍间,灰房壹间。王x1于1970年结婚后离开xx路居住,其父母与三兄弟共同生活。王x1对离开后院内的三兄妹对该处宅基地进行了房屋翻建。
2014年5月,北京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xx区分中心与王×2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拆迁xx区xx路×号房屋及附属物,王×2共获得拆迁补偿款747106元,王×3共获得拆迁补偿款1182755元,王×4共获得拆迁补偿款849203元。
【信凯律师分析】
1、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2、继承人继承的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也即继承案件中只有经证实为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继承人才能就这部分财产进行继承。
3、在被继承人没有遗嘱、遗赠或遗赠抚养协议时按法定继承办理。
4、在五十年代位于xx区xx路×号的院落中,原有的六间房屋系王×5与杨×二人的房产。
5、随着年代久远,×号院内房屋的存续必然需要维护,王x1之母杨×虽然在此居住至1996年去世,当时杨×年事已高,在此居住的王×2、王×3、王×4对房屋的维护贡献较大,促成了此部分的房屋拆迁利益的取得,房屋的翻建更多的出资出力认定为王×2、王×3、王×4较为合理,但王x1作为法定继承人对拆迁享有利益。
【判决结果】
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第十条、第十三条、第二十九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王×2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给付王x1拆迁补偿款一万六千元;
二、王×3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给付王x1拆迁补偿款二万四千元;
三、王×4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给付王x1拆迁补偿款一万八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