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公司甲与公司乙方签订了战略合作协议,约定乙方为甲方寻找优质借款客户,利润双方按比例分成。协议签订后,乙方公司向甲方称找到一有房产可办抵押的优质客户,并向甲方出具了一系列前期调查报告,甲方遂同意放款,但乙公司称为了便于办理相关手续,建议用乙方公司员工名义作为出借人,甲方基于对乙方的信任,便同意了。可款放出后,借款只支付一期利息后,便不再还款,乙方公司也不配合催收,且不提供相关贷款手续原件,甲方十分被动,到法院起诉,合同主体不是自己,又没有材料原件,以合作纠纷起诉,又与借款人无关?经反复研究,还是以名借贷关系起诉乙公司和借款人。案件经过广州市法院一、二审,最终支持了原告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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