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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购买一方单位的房改房,离婚时如何分割?
徐峰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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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深圳
主办律师
从业19年
【案情简介】张某是某市运输公司的职工,1993年10月与王女士(无工作单位)登记结婚。婚后生一子。1997年,单位房改,原张某租住的房屋,根据张某的工龄等折算后,以成本介2.8万元的价格出售给张某,产权登记在张某名下。夫妻双方时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致夫妻间隔阂越来越深,无法共同生活下去。2008年5月,张某向法院起诉离婚,并要求分得房屋80%的份额。双方均同意离婚,但对房产分割达不成协议。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婚内所购置的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尽管王某没有工作,但担负起所有家庭的家务劳动,照顾子女和老人的义务。对家庭的贡献与原告难分大小,原对原告要求多分财产的请求不支持,原、被告共有的房产应按市价平均分割。法院判决:准许原、被离婚;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地产归原告张某所有,原告按市价32.8万元的价格的一半即16.4万元给被告。
【简析】房改房不同于商品房,他的产权是受限的.职工在购买房改房时享受了许多优惠政策,诸如工龄、职位、税收等。是以成本价或标准价格出售给职工,现在房屋市价远高于成本价。若在离婚时以原告购得的成本价来分割,势必对一方不公平,在司法院实践中,一般遵循如下原则来分割:
1、 当事人约定优先:双方对房屋的归属和价值达成一致的,按双方约定分割。
2、 双方对房屋的归属达成一致,但对房价不能协商的,委托评估。
3、 双主都主张房屋所有权,可采取竟价方式,出价高者得房。
4、 双方都不主张房屋的,可折价分割,但原单位有优先购买权。
5、 房改房只具备部分产权或不能上市的,法院不宜分割,先作为共同财产,等能上市时再分割。
6、 夫妻双方除该房外,无其房屋,双方均拿不出补偿款的,可判决双方共有,共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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