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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害致死,从14年到缓刑
更新时间:2018-11-09

黑龙江东禹律师事务所2018年3月8日接受李某父亲的委托,指派本所主任、高级合伙人高明律师担任李某的辩护人。

一、案情简介

2017年7月30日20时许,李某在哈尔滨市南岗区某小区家中与其姑父被害人孔某饮酒时,因琐事发生口角,在李某送孔某出门时,二人发生厮打,李某用拳头击打孔某两下,导致孔某死亡。

二、承办策略

2018年1月25日,南岗区人民检察院向南岗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认为李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量刑意见为有期徒刑十二至十四年。

高明律师在接受委托后,及时介入案件,会见犯罪嫌疑人李某,了解事件经过。当案卷到达检察院时,及时阅卷,认真分析案卷材料,积极调查组织证据。本案历经3次庭审,辩护人辩护策略如下:首先,李某不构成故意伤害罪。其次,过失致人死亡一般除了致死的少数特定伤痕外,少有其他身体上的伤害;而故意伤害身体上有明显的伤情,反应出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主观故意。从实施伤害行为的场合、环境到击打的工具及造成的伤害程度等,李某没有伤害人身的主观故意,其只是处于一般殴打的意图而过失致被害人死亡。再次,李某具有自首情节,李某与被害人家属已和解并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弥补给被害人家属造成的伤害。本案被害人具有过错,李某系初犯、偶犯。综上,李某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请求对其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

三、案件结果

一审法院,判处李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现该判决已生效。虽然辩护人服判,但仍认为本案定性存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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