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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失致死,定罪免处、保住公职
更新时间:2018-11-09

黑龙江东禹律师事务所2017年11月22日接受王某妻子的委托,指派本所主任、高级合伙人高明律师担任王某的辩护人。

一、案情简介

2017年11月16日9时许,某地国税局司机范某驾车搭乘王某与被害人徐某前往某林业局燃料供应站检查工作。中午王某、徐某与林业局燃料供应站的工作人员饮酒后由司机范某驾车返回国税局,期间王某与徐某在车内发生口角。16时29分许到达国税局院内,王某、徐某二人在下车时,再次发生口角,王某从副驾驶下车后,将从后座下车的徐某推倒,徐某倒地后,王某进入国税局楼内进行下班签到打卡,告知了国税局其他告知人员徐某倒在地上,国税局工作人员张某出门看见徐某倒地后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徐某被送到县医院门诊后,经抢救告知需送往哈尔滨市医院救助,送往哈尔滨市医院途中徐某死亡。

二、承办策略

2018年1月29日,通河县人民检察院向通河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认为王某过失致一人死亡,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量刑意见为有期徒刑三至五年。

高明律师在接受委托后,及时介入案件,会见犯罪嫌疑人王某,了解事件经过。当案卷到达检察院时,及时阅卷,认真分析案卷材料,积极调查组织证据。辩护人辩护策略如下:首先,王某系经单位通知后自行到公安机关配合调查,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符合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人尚未被公安机关发觉,或虽已被发觉,但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主动直接向司法机关投案的,应认定为投案自首的规定。应认定王某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减轻处罚。其次,因被害人徐某骂人在先,王某出于本能,推了徐某一下,其不可能预见到其行为会造成徐某死亡的后果,且王某发现徐某倒地后,又让同事前去查看,拨打了急救电话。王某犯罪情节较轻,应在三年以下量刑。再次,王某积极参与抢救伤者及善后事宜,且大额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王某所在单位及被害人家属均建议对王某免于刑事处罚。综上,王某犯罪情节轻微,又系初犯,应对其免予刑事处罚。

三、案件结果

一审法院,判处王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二审法院,撤回一审判决,发回重审。

发回重审后,一审法院,判处王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免予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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