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林某某向江西省上饶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2、请求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3、判决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被告双方于2009年正月经人介绍相识后,按照农村习俗举办了结婚仪式,2016年6月X日双方补办了结婚登记。在共同生活期间,原告发现被告存在严重的生理缺陷,长期无性生活,且久治不愈。原告由于婚前对被告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双方聚少离多,因感情不和长期分居,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现双方的婚姻已经名存实亡,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根据我国《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规定,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林某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江西省上饶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1月X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开庭进行了审理。江西省上饶县人民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虽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属于合法夫妻关系,但由于被告存在生理缺陷,无法同原告过正常的夫妻生活,导致原、被告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有法律依据,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林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