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饶县XX水果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县XX乡XX村,统一社会代码 933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乐XX,该合作社负责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国熊,江西饶诚律师事务所。
被告:上饶县XX五金XX厂,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县XX镇XX村,统一社会代码 933XXXXXXXXX。登记业主:詹XX,系该XX厂负责人。委托诉讼代理人:胡XX,江西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饶县XX水果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与被告上饶县XX五金XX厂环境污染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上饶县XX水果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7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上饶县XX五金XX厂自愿补偿原告上饶县XX水果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经济损失计人民币40,000元(当庭支付);
二、原告上饶县XX水果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三、案件受理费1,850元,减半收取计925元,由原告上饶县XX水果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捺印起生效。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