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事实
梁某等同事5人在2016年年后聚餐时,因与邻座发生口角,趁着酒劲用啤酒瓶、拳打脚踢等方式殴打被害人官某、周某等人,进而双发发生扭打。造成被害人一人轻伤二级、一人轻微伤,同时被告人等多人轻微伤。公诉机关指控梁某等人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
承办经过
接受案件后,井新律师及时联系承办法官阅卷、会见了被告人梁某。经被告人陈述,其系年后刚刚从老家过来杭州投奔亲戚打工,职业为厨师。事发当晚,其与同事(多为老乡)等5人在烤鱼店吃饭,期间因同事与邻桌发生口角,又因有同事先行动手,出于哥们义气,趁着酒劲殴打了被害人等人。事情发生后,其非常后悔,愿意对被害人造成的伤害进行赔偿。
经过审阅案卷材料、会见被告人,井新律师了解到,案发时,周围有很多围观群众,被害人女朋友等人曾高呼报警,被告人供述其听到有人报案,故留在现场等待,应符合自首规定情形。被告人的亲属向被害人等人作出了经济赔偿,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故从梁某行为应认定为自首;其有正当职业,本次犯罪系初犯、偶犯,再犯的可能性小;梁某法律意识不强,真心悔罪,其亲属亦代为向被害人作出了赔偿,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等几方面提出了对被告人从轻、减轻量刑的辩护意见。
案件结果
被告人梁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