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成功案例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从30平方米到160平方米的华丽转折
井新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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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杭州
主办律师
从业11年

2010年86日,陈某作为户主与某管委会签订《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协议第六条第2款约定:经初步审核乙方安置人口5+1人,应安置建筑面积480平方米。2014年,陈某户内江姓人员生育一子,并于同年将户口申报在陈某户内,江姓人员领取了管委会核发的独生子女证。2016年,管委会在报纸公告了陈某所在社区回迁安置户符合安置资格的人员名单,其中对江某的儿子仅给予30平方米的安置面积。之后管委会交付了相应面积的安置房屋,购房款进行了计算,其中江某儿子的30平方米按照成本价2300/平方米结算。

江某认为其儿子出生后即落户在陈某户内,应该与户内其他成员享受同等安置面积,政府仅仅给安置30平方米的做法不公平。管委会认为该户已经有人享受了独生子女安置政策,江某的儿子是非农业人口挂靠人员,只能享受上述安置条件。

笔者在接待江某咨询后,搜集、查证了相关案件事实,认为江某儿子为安置协议签订后新出生申报人员,且系独生子女,按相关安置政策应享受160平方米的安置面积,且安置面积的购房款应按1000/平方米计算。故接受委托后向余杭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管委会补足安置建筑面积130平方米,并退还多收的购房款39000元。


经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判决:一、管委会安置陈某户内新增人员建筑面积160平方米,扣除已安置的30平方米,尚余130平方米;陈某户支付相应对价。二、管委会退还购房款39000元。案件受理费由管委会负担。至此,法院支持了我方提出的全部诉请!


本案从最初征收人坚持按政策文件仅安置被征收人30平方米建筑面积,到法院判决其足额安置160平方,并退还多收取的被征收人39000元购房款,转折之大,完全超乎我方当事人的预期。

第一次接待当事人时,当事人仅有足额安置80平方米的期许;在经过律师分析后,乃至提交诉状后,当事人对诉请内容可以得到法院支持仍持怀疑,完全是基于对律师的信任,本着试试看的心理,听从了律师建议。直到法院开庭审理,经过庭审活动,当事人才对结果充满期待。

从与征收人协商无果的无奈,到拿到法院判决文书的喜悦,之间相差的是代理人的工作。

所以与其寄希望于通过协商、信访维权,不妨委托专业律师,通过诉讼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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