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成功案例
井新律师
浙江-杭州
从业10年 主办律师
28
好评人数
1108
帮助人数
一小时内
平均响应时间
成功辩护,减少两次贩卖毒品次数
更新时间:2016-12-09

律师成功辩护,减少两次贩卖毒品次数

基本案情20159月至20161月期间,陈某某先后多次在杭州市余杭区瓶窑镇附近贩卖毒品给冯某和叶某,杭州市余杭区检察院以被告人陈某某贩卖毒品罪向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陈某某贩卖毒品共计14次。

办案经过20167月份,本律师接受杭州市余杭区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担任被告人陈某某的辩护人。接受指派后,本律师及时去杭州市余杭区看守所会见了被告人陈某某,取得陈某某同意本律师担任其辩护人的授权。经了解,陈某某对其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但对起诉书指控的次数有异议,认为其实际贩卖毒品次数远少于14次,应认定为9次。本律师详细询问了陈某某的辩解,尤其是每次交易的具体细节,仔细记录了陈某某有异议的几笔交易。会见结束后,向法院提交了辩护权限材料,认真查阅了案卷。发现公诉机关指控的第二节交易中,确有两笔交易事实不清,交易细节不明确,相应证据存在矛盾。经过与被告人陈某某再次核对每次交易细节,本律师决定将辩护重点集中在该两笔交易,请求法院将公诉机关指控的该两笔交易剔除。

辩护意见(节选):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贩卖毒品罪不持异议,对指控贩卖毒品的次数有异议,被告人在冯某出租房内,通过冯某介绍,贩卖毒品给叶某的次数应为3次,不是5次。

首先,叶某在侦查阶段陈述,5次交易中有两次系通过冯某联系购买毒品,由冯某出面,毒品到手后,叶某再去冯某出租房内去拿。这两次交易中,被告人没有与叶某在冯某的出租房内见过面,两人并没有直接接触,被告人也不知道购买者是叶某,不应认定到该节贩卖。其次,叶某的证言和被告人的供述能相互印证,被告人自认其与叶某交易过3次,这与叶某关于后3次交易细节的描述相符。再次,从冯某在侦查阶段的陈述:“…前后交易了78次的样子…”,假设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的话,前两节指控的次数加起来是9次,也与该证言相矛盾。最后,综合本案的证据来看,证明该指控事实的只有三人的言词证据,且不能相互印证,理应从利于被告人的原则从轻认定,故只能认定为3次,不是5次。

法院判决(节选):公诉机关指控201510月,被告人陈某某通过冯某介绍,先后5次在冯某租房内贩卖冰毒给叶某,据以指控的证据有证人叶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辩称指控第2节事实中其仅贩卖毒品给叶某3次;辩护人同意被告人陈某某的辩解,经查,在案的证人叶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与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相互印证的部分,仅能证实被告人陈某某通过冯某介绍,先后3次在冯某租房内向叶某贩卖冰毒,公诉机关其余部分指控的证据尚未达到确实充分,该部分指控本院不予认定,上述辩解及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信。

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找法网投诉反馈。
亲办案例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