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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春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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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诉欧某某、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以一方名义借款,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更新时间:2018-01-24

案情简介:

欧某某与张某某曾系夫妻关系,婚内欧某某以自己名义向王某某借款20万元。后欧某某与张某某感情破裂,双方协议离婚。后查明,欧某某系某某市某政府部门主任,在职期间包养情人、挥霍钱财、非法收受他人财物,被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X年。王某某在欧某某尚在监狱期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欧某某与张某某对20万元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人民法院根据张某某提供的多项证据查明,欧某某与张某某在借款发生时早已感情破裂,双方在经济和生活上各自负担,且张某某在借款发生时并无大额花销。综合判断欧某某将该笔款项用于个人消费而非夫妻共同生活具有高度可能性,不能因为该笔债务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而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判决结果:

一、被告欧某某在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王某某借款本金200000.00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评析:

本案当事人张某某找到我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尚未出台,法院仍是适用《婚姻法解释二24条,要求张某某举证该债务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一旦当事人无法举证,将面临承担偿还巨额债务的责任。其实让夫妻一方举证另一方借款是用于非法用途或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在实践中存在巨大的障碍和难度,在类似相关的判例中,绝大多数都是夫妻共同承担偿还责任。虽然面临巨大的难度,我与当事人详细分析了案情,决定调取欧某某的刑事卷宗及张某某的银行流水,张某某买房钱的来源等相关证据,并作出了详细的法律分析。通过我与当事人的努力,终于让法官信服该笔借款并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判决张某某不承担偿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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