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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刚律师
上海-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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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扩大损失 自己承担责任
更新时间:2011-07-11


马刚律师
马刚律师工作电话:13023255880 021-62325468 邮箱:magang156@126.com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文章所涉及名称均为化名;本案案号:长民初1007号)

  陈小姐是一文具公司职员,2009年1月15其道长宁区中医医院看望朋友,其正在通往住院部的通道上行走,这时一辆挂着上海牌照的小轿车正在快速倒车,陈小姐躲避不及被当场撞倒在地,手臂骨折。陈小姐受伤后先后在长宁区中心医院、上海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仅40天,其伤势经华东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十级伤残。双方因赔偿无法达成一致意见,陈小姐将驾驶员刘某和车主于某告上法庭要求赔偿伤残赔偿金、误工费、精神抚慰金等20余万元,其中医疗费3万余元。开庭时被告发现原告治疗伤势的医疗费3万余元中仅住院费一项就有23000余元且属于自费,经查阅住院费用清单,原告在第一人民医院所住特需病房,每日住院费750元,住院30日。庭审时被告提出该项费用不合理,原告所受伤害仅为十级伤残,并不需要特需治疗,且没有医嘱需要特需,原告的行为扩大了被告的损失,对于该部分损失应当由原告自己承担。长宁区人民法院最终采纳了被告的意见,就住院费一项按照35元每日进行判决,最终该项费用仅支持原告1550元,超出的21000余元住院费全部由原告自己承担,

未然律师点评:交通事故属于过失性过错,事故发生后事故双方都有义务尽量采取措施减少事故的损失,本案原告陈小姐认为反正机动车方全则,所有费用应当都有机动车方承担,故此恶意进行没有必要的治疗,最终导致损失扩大。我国法律规定无论是侵权还是违约,双方都有义务采取措施尽量避免扩大损失,对于扩大的损失可以不予赔偿。本案的判决就体现了该规定的合理公平性。在此律师提醒广大事故受害人,积极治疗是应该的,但是凡事均有个度,超出合理限度将会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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